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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各种教学费用分配与管理规定
2020-10-13
外国语学院各种教学费用分配与管理规定
(2019年1月修订)
根据北京大学文件《北京大学办学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5】147号)以及外国语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便对各种教学费用进行统一分配和管理,为全院的教学、科研、学术活动以及相关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一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种教学费用指学院所属各系、所、中心以及挂靠在学院或者由学院代管的实体机构和虚体机构开展教学工作及其它相关辅助活动所获得的学费等经费收入。
第二条 各种教学费用的分配分为上交学校、上交学院和系、所、中心等机构或教师个人管理使用等三个方面。上交学校部分的比例规定,参见《北京大学办学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校发〔2005〕147号);上交学院部分的比例规定,参照本规定的第四条;系、所、中心等机构或教师个人管理使用的部分,即上述费用经学校和外国语学院提留之后的部分教学费用。
第三条 各种教学费用的收入指按学校规定的人均收费标准收取的经费总额,本规定涉及的各种教学费用的分配比例指按学校规定的人均收费标准收取的经费总额的百分比。
第四条 各种教学费用项目的收入在学校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之后,目前学院留取10%的管理费;上述教学费用包括:
1、 本科生双学位课程的学费
2、 翻译专业硕士生的学费
3、 自费硕士生的学费
4、 研究生课程班的学费
5、 暑期学校课程的学费
6、 计划内国际学生与境外学生的学费
7、 国外自费留学生的学费
8、 国外短期访学生的学费
9、 国内外进修生的学费
10、 访学与进修教师的进修费
11、 旁听生的学费
12、 继续教育学历项目的学费
13、 校外测试组考费
第五条 学校划拨各种教学费用,通常采用35%为业务经费、65%为人员经费的比例(按学校下拨规定执行),学院提取各种教学费用的比例均以学校规定的人均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和执行。
第六条 学院划拨到所属各系、所、中心等单位与教师个人的各种教学费用,由各单位与相关教师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商议如何使用。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该项经费的使用须均衡考虑系、所、中心负责的教学管理工作与教师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及辅导工作。
第七条 如有特殊情况,相关系、所、中心等院内单位可向学院提出减免学院提取教学费用比例的申请,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本规定经2011年11月1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1月修订。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